一、基本案情
2005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,被告人曾某在担任安福县汽车站站长时,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次在晚上乘汽车站电脑室无人值班之际,到车站电脑室钥匙代管人胡冬媛处取得钥匙,进入电脑室,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共计28张,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等。另外,被告人曾某还乘其本人在2007年春运值班之际,打印虚假运量单7张,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等。被告人曾某陆续将假运量单交给单位工作人员李理核算开出结算单,并找分管财务的副站长葛光华签字,后又要周玉威等人在结算单领款人一栏处签名,交汽车站财务科结帐。其先后用所虚开的假运量单到汽车站财务上结帐,套取资金共计236317.90元,全部据为己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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